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開始征求意見 分類比上海簡單
作者:未知 來源:成都市政務網站 熱度: 更新時間:2019年07月05日 【字體:大 中 小】
今日成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公告,公開征求《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修改意見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8月10日。與上海相比,成都垃圾分類要簡單一些,不再過分糾結干垃圾與濕垃圾,成都主要分為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清掃及分類收集、轉運
第六章 分類處置
第七章 社會參與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現城市精細化管理,建設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管理原則)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推進、分類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綜合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本級發展規劃,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組織建設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等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生活垃圾清掃區域,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級生活垃圾管理相關規劃及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定期修訂并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負責生活垃圾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農業農村、發改、經信、財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衛生、文廣旅、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垃圾產生者責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垃圾產生者責任,樹立環境保護意識,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生活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推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加強收繳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環境補償)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市)縣域處理生態環境補償制度。
將生活垃圾轉運到其他區(市)縣集中處置的,應當向該區(市)縣支付生態環境補償費。生態環境補償費應當用于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所在地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和管理服務等事項。
第九條(激勵政策)
本市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就地處置、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和應用,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機制,推進循環經濟產業發展。
第十條(宣傳教育)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宣傳教育,建設宣傳教育基地,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兒園、中小學校教育內容,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實踐活動。
大型生活垃圾轉運、處置單位應當設立公眾開放日,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意識。